律师评论

关于诺安公司非法套汇的法律分析

2017年12月05日 【返回上一页
作者:上海新古律所

 

诺安公司的近期被定性为非法套汇行为。

假借QDII投资名义购汇,因为在我国,购汇需要口头申报购汇用途,例如出国旅游、劳务等。QDII是指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或者行为。所以诺安公司借用向境外投资的名义购买了298.7万美元的外汇。购买外汇后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了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调减直至取消其投资额度。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的;

(二)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三)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投资购付汇或收结汇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

(七)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的;

(八)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而《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又规定,“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诺安被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