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动态

王怀涛律师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就中国版“CRS”出台一事发表观点

2017年10月25日 【返回上一页

 

2017-10-14作者:张艳芬、张漫游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日前,四大国有银行和七家股份制银行均已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存量个人客户尽职调查的公告。

据悉,上述《管理办法》是六大部委于今年5月份联合发布的,旨在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业内将其称为“中国版CRS标准”,即中国版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该标准是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有力的信息工具。

因为CRS标准要求,对每个国家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账户进行“清算”,这也就意味着,高净值群体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将被摸底。

与此同时,“中国版CRS”的推进,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国内企业或个人的海外投资和金融资产管理产生不可忽视的长期影响。

一年后交换账户信息

今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截至10月12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建设银行四大国有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七家股份制银行,均在官网发布公告,表示开展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要求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公告称,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存量个人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开立过存款账户、银行卡账户、储蓄国债(凭证式)以及《管理办法》要求尽职调查的其他账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配合该行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据了解,受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

这便是《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并将于2018年9月,把此次排查取得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缔约国税务机关,从而得到对方国家搜集到的特定中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那么,这次中国版的CRS对哪些群体的影响较大呢?

据悉,《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的解读文件显示。

TC GROUP联合创始人、TC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合伙人陈东超表示:“与非居民个人不同,对非金融机构的尽调分为两个层次,首先要识别该机构的居民身份,其次要识别该机构性质为积极或消极,如为消极则会进一步穿透至该非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随着CRS实施,可以清晰勾勒出被放在聚光灯下的原本不为人知的神秘面庞。”

陈东超认为,高资产人士是这次全球资产透明化进程的主要攻克对象。“全球资产和税务透明化时代已然来临。CRS和BEPS共同在世界范围内编织成了一张稠密的大网,不管是跨国公司还是高资产人士的资产透明及税务合规,都将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认为,“《管理办法》直接影响着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透明度,使国际避税和洗钱更加困难。通过政府间信息的交换,《管理办法》也间接影响到了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资产的透明度。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最终《管理办法》对国际上企图避税及税务犯罪的个人或企业影响较大。”

或利好家族信托

随着“中国版CRS标准”的推进,国内金融机构的合理管理、企业或个人的海外投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将受其长期影响。

“中国版CRS信息搜集涉及的金融机构之巨史无前例,现在CRS作为高频词汇不断刷新着人们的认知。”陈东超认为。

“OECD研究制定的CRS政策技术水平非常高,并得到了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响应。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在积极展开尽职调查;另一方面,高资产人士也在忙碌着重新规划各自的资产。”他表示。

在CRS背景下,高净值客户如何合法地进行财富规划及税务筹划,成为做财富管理的金融机构关注的方向。

传统的财富管理工具有信托、保险、赠与等,其中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和应用比价成熟。

“家族信托在CRS出台之前就已广泛使用,目的除了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外,还兼具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资产管理及公益等作用。所以说家族信托的使用并不是为了规避CRS。”陈东超表示。

据了解,现代信托的发展及应用已基本形成两极:一极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事信托;一极以英国为代表的民事信托。目前,除了英国本土应用比较广泛,其海外属地设立的家族信托应用也非常普遍,有时会把这一类信托称为国际信托或离岸信托。

海华永泰高级事务所合伙人王进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简单地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

而在CRS政策之下,大多数离岸信托会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相对来说,未来家族信托则或承接高净值人群的庞大市场,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前景可观。

近些年,中国的民事信托发展迅速,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通过设立信托用于财富规划的家族越来越多,私人银行及信托公司均推出家族信托业务为高资产人士进行资产管理和规划。

陈东超进一步表示:“另一方面由于法系不同,中国的信托制度跟英美信托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即便与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及中国台湾地区也有很多不同之处。我们可以在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前提下适当借鉴英美先进的信托制度。”

由北京银行、北京信托、中国社科院和中央财大联合发布了《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被业内认为国内首份权威的家族信托行业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中国境内目前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约为441.8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